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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童某与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14号原告:童某。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