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童某与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临民初字第14号原告:童某。被告: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宋晓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