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潍坊百利置业有限公司、安柏林与潍坊百利置业有限公司、安柏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潍坊百利置业有限公司,安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百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锡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柏林。再审申请人潍坊百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民终字第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潍坊百利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丁万力代理审判员 刘敬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