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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大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0873号原告苏某某,女,1950年4月16日生,农民住义县。被告于某某,男,1950年10月10日生,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事情。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贞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