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大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0873号原告苏某某,女,1950年4月16日生,农民住义县。被告于某某,男,1950年10月10日生,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事情。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贞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