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张柱文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柱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738号罪犯张柱文,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蓬法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柱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1)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柱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5年3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张柱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张柱文获得嘉奖15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3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诈骗财物价值129万多元无退赃款。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柱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退赃,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柱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萍审 判 员 谭 荣人民陪审员 崔乾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