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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雄民初字第0274号原告张某。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彩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文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2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袁铂轩。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双方无法沟通,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儿子由被告抚养,我方承担抚养费用,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返还我方陪嫁物品,5、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袁某辩称,我们双方偶尔为小事争吵打过架,但夫妻感情很好,并没有破裂,我们是能和好的,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相识,2010年6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于2012年2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袁铂轩。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小事偶尔吵架,闹矛盾。2014年农历11月双方吵架后分居生活至今。被告曾托人接叫原告,原告拒绝回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做和好工作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男孩。双方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偶尔闹矛盾,在所难免,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和好。综上,按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