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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信硕集团有限公司与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尹甜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尹甜甜,李叶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保字第001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230-1号。负责人:强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顾旋,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永武,该支行员工。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大园小区8幢一层9室。法定代表人:李叶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尹甜甜。被告:李叶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与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尹甜甜、李叶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本院依法冻结被告信硕集团有限公司、尹甜甜、李叶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尹甜甜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2)第15483号、庆国用(2012)第15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华敏代理审判员  甘 丹人民陪审员  洪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