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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吕某,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某,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江人民陪审员  阎跻东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