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吕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吕某,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王某,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志江人民陪审员 阎跻东人民陪审员 吕维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