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范丽萍、陈成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范丽萍,陈成树,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光茂,林锦雄,卓铃坤,兰林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470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10号。负责人涂映雪,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榕城、朱洲平,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丽萍,女,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成树,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中兴西路16号。被告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街道鹤祥新城G幢25号。法定代表人范丽萍。被告刘光茂,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锦雄,男,汉族,1982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卓铃坤,男,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兰林树,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与被告范丽萍、陈成树、被告福建省力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刘光茂、林锦雄、卓铃坤、兰林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林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林树琴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兰林树的起诉。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