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董某某。被告范某某。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远(主审)、人民陪审员李峰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现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董甲(于XX年X月X日出生)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2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与家人及亲属失去一切联系。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董甲(于XX年X月X日出生)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被告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户口证明、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双沟村村民委员会及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白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被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被告二人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智博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