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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潘建新与潘秦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新,潘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新被执行人潘秦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新与被执行人潘秦汉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秦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新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3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