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武,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室主任。被告: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门振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凤阳万世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由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