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飚与王凯曲、刘恋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飚,王凯曲,刘恋音,鑫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福建鑫凯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朱飚,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爱民,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凯曲,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被告刘恋音,女,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被告鑫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曲。被告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曲。被告福建鑫凯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恋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飚与被告王凯曲、刘恋音、鑫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福建鑫凯荔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飚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五被告所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朱飚提供担保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兴路5号1603室的房产(权属人:陈庆智;产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01152677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王凯曲、刘恋音、鑫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鑫凯达机电有限公司、福建鑫凯荔工贸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朱飚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冰宁审 判 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郭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