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行执审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卿上围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卿上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隆行执审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西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0633044-9。法定代表人范志海,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卿上围,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卿上围所作的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98号国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卿上围于2014年1月2日未经批准擅自在南岳庙镇茅塘村2组占用水田225平方米建房,现已建好二层半房屋。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3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占地建房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开展了进行调查和现场勘测,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卿上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8日对卿上围作出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3日由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二名工作人员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卿上围。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29日向卿上围送达了催(隆国土资)字【2015】第8号催告书,催促卿上围按照处罚决定履行。卿上围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没有按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该处罚决定早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卿上围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月23日擅自在南岳庙镇茅塘村2组占用水田225平方米建房,现已建好二层半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卿上围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应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3日对卿上围作出的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卿上围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隆国土资执监字【2014】2988号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王晓珊审 判 员 方祝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