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虎与被告李钦欣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李钦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刘虎,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士锋,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钦欣(又名李四方),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董艳杰,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虎与被告李钦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