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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虎与被告李钦欣排除妨碍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李钦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刘虎,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陈士锋,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钦欣(又名李四方),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委托代理人董艳杰,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虎与被告李钦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追加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