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邱家礼与杭州余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礼,杭州余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邱家礼。委托代理人:鲍普扬,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启瑞,浙江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余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泰极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家礼与被告杭州余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家礼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远大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家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家礼负担。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