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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阎利红与西安皇城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利红,西安皇城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利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皇城医院。法定代表人宋传菊,该院院长。案由:劳动争议。上诉人阎利红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皇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阎利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阎利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阎利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阎利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韩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