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阎利红与西安皇城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利红,西安皇城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利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皇城医院。法定代表人宋传菊,该院院长。案由:劳动争议。上诉人阎利红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皇城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阎利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阎利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阎利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阎利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韩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