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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与于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乐,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乐。委托代理人周炜祖,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荣妹,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西路52号。法定代表人RENEJACOBUSJOHANNESJEPMA,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鑫明,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乐与被上诉人万腾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于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