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俊山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128-1号移送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王俊山,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制作的(2014)利刑初字00483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审判一庭于2014年12月20日移送对王俊山作案工具:车牌号为冀F×××××银灰色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俊山所有的冀F×××××银灰色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宋瑞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