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利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俊山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00128-1号移送单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王俊山,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制作的(2014)利刑初字00483号刑事判决书,刑事审判一庭于2014年12月20日移送对王俊山作案工具:车牌号为冀F×××××银灰色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俊山所有的冀F×××××银灰色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宋瑞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