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水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郑XX与白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X,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郑XX。被执行人:白XX。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白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水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XX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现芳自愿撤销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撤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水少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蔚审 判 员 阿不力孜代理审判员 高 骏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麒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