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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5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少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