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田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52)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252号原告田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少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