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甄某。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甄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