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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15号原告甄某。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甄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甄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