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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郑沛明与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迪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沛明,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迪勋,喻常焱,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郑沛明,男,汉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姚本球,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振烽,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田氏化工厂北侧。组织机构代码为797759136。法定代表人:王迪勋。被告:王迪勋,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喻常焱,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A座15楼C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6448590。法定代表人:王迪勋。被告: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黄河商业城七楼1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63388341。法定代表人:阮雪英。被告: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兴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C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为770193136。法定代表人:王迪勋。被告:东莞市虎门加油站。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社岗。组织机构代码为198043603。法定代表人:何耀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沛明诉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迪勋、喻常焱、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沛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1913175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明苑小区185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担保人郑慧珍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明苑小区184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担保人邓肖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创丰商业大厦113A、113B号铺[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以及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黄金洲高科大厦(金色家园)E座金星阁北1、××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第××号]作为担保。对于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据此作出(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迪勋、喻常焱、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加油站银行存款人民币191317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郑沛明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郑慧珍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四、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邓肖群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的房产。在查封原告郑沛明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以及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郑慧珍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时,经东莞市虎门镇房地产管理所反映,上述担保物房产权属人与对应土地登记的权属人不一致,不应采纳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物。经本院释明,原告申请降低财产保全额度,请求本院继续查封、扣押、冻结七被告价值16949800元的财产并解除对前述担保物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原告及其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了价值为20021500元的担保,其中原告郑沛明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以及查封登记在担保人郑慧珍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3071700元,现原告申请降低前述担保物对应财产保全额度,将财产保全查封额度调整为继续查封、扣押、冻结七被告价值16949800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于已根据(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作出查封、冻结、扣押七被告的保全措施的财产,亦应作出额度为2181950元[19131750元(已查封份额)16949800元(继续查封份额)]的解封、解冻、解扣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告东莞市瑞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王迪勋、喻常焱、东莞市茂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仁义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汇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加油站银行存款人民币1694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对于已根据(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021号民事裁定作出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的七被告财产,作出额度为2181950元的解封、解冻、解扣措施;二、解除对登记在原告郑沛明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措施;三、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郑慧珍名下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施文峰审 判 员  胡植彬人民陪审员  何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淑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