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白某乙与夏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夏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白某甲,女,2006年1月1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白某乙(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甲,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原告白某甲诉被告夏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孙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甲诉称:2005年被告与白某乙结婚,2006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即原告,当时取乳名为夏某乙,在办理户口时改名为白某甲。2006年10月5日,白某乙与被告夏某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母白某乙生活,父亲夏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但至今被告在支付了二个月的抚养费后便不再支付,原告母亲白某乙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抚养费,但直至现在未能支付。另原告现在的生活费用和标准较2006年期间也增加了很多,并且现在原告已经上学,除入学费外其它各项费用也明显增多。综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6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原告白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户口簿及白某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2、离婚协议书,证明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约定了原告随母亲生活,父亲及夏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证明一份,证明夏某乙与白某甲系同一人。被告夏某甲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夏某甲与白某乙于2005年7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19日生育一女即原告白某甲(曾用名夏某乙)。2006年10月5日,被告夏某甲与白某乙因感情不和在芜湖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随白某乙生活,夏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协议签订后至今被告夏某甲仅支付了原告白某甲两个月生活费,双方遂成讼。另查明:原告白某甲现与其外祖父母在河南省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户口簿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被告与原告母亲白某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原告随其母白某乙生活,被告夏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被告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但被告在给付了两个月生活费用后,至2014年8月止,共计92个月的抚养费46000元未再支付,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差欠的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其生活费用的增加到及被告夏某甲具有了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的条件,且现原告居住在河南省,参照当地的生活标准,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仍应当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白某甲抚养费46000元,并自2014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白某甲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白某甲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560元(已交至报社),由被告夏某甲负担(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媛审 判 员 肖 玮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玮附:本案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