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吕伟与辛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伟,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吕伟,男,汉族,司机,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辛涛,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梨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辛涛按调解书将座落在梨树县梨树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下的地下室(面积800平方米)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辛涛于2015年4月13日按调解书将座落在梨树县梨树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下的地下室(面积800平方米)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吕伟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梨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