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驿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梅与被执行人驻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驿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梅,女,汉族,1955年4月13日出生,系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员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严天华,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梅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和解,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驻劳仲案字{2011}104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