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女,居民身份证号码×××194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裁缝、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吴川市。因涉嫌本案于2014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于2014年10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0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2月份开始在吴川市**街道**路**市场其经营的裁缝店内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被告人陈某甲每期以“特码、单双、波色”等形式在每周的周二、四、六晚上20时许接受他人投注,然后将收受投注的号码和金额上报给庄家陈某乙。庄家以每收受100元特码返还12元水钱还陈某甲,以每收受100元波色或单双返还5元水钱给陈某甲。2014年9月20日晚上,吴川市公安民警在陈某甲的裁缝店内查获陈某甲和前来投注的袁某、吴某丙,并缴获投注联系手机1台、接受投注记录簿(备课簿)4本、接受投注记录表1张(108期)等物品。经核算,被告人陈某甲从2014年六合彩14期至108期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417773元,非法获利36070元。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庄家进行赌博活动,仍多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认为被告人有收受他人投注的金额较大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4年2月份开始在吴川市**街道**路**市场其经营的裁缝店内接受他人“香港六合彩”投注。被告人陈某甲每期以“特码、单双、波色”等形式在每周的周二、四、六晚上20时许接受他人投注,然后将收受投注的号码和金额上报给庄家陈某乙。庄家以每收受100元特码返还12元水钱给陈某甲,以每收受100元���色或单双返还5元水钱给陈某甲。2014年9月20日晚上,吴川市公安民警在陈某甲的裁缝店内查获陈某甲和前来投注的袁某、吴某丙,并缴获投注联系手机1台、接受投注记录簿(备课簿)4本、接受投注记录表1张(108期)等物品。经核算,被告人陈某甲从2014年六合彩14期至108期共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共417773元,非法获利360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袁某、吴某丙的证言,投注登记簿,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案说明及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庄家进行赌博活动,仍���次帮助收注登记、结算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接受他人投注金额共417773元,金额较大,决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林 弦人民陪审员 吴 婵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