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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城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洪敏与于守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敏,于守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75号原告徐洪敏。委托代理人王占本,乳山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于守强。原告徐洪敏与被告于守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小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占本、被告于守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洪敏诉称,2011年8月6日,原告之子徐军生病,被告主动介绍其朋友陈立胜为徐军治疗,并承诺包治包愈,耗资28000元,其结果无效死亡,后原、被告多次就治疗费用返还进行交涉,被告承诺其中的18300元由其返还,并于2013年10月22日出具欠条,承诺一年内付清全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原告款18300元。被告于守强辩称,第一,徐军生病后主动找被告要求带他去陈立胜处看病,而非被告主动介绍;第二,徐军病故后其父母多次打电话威胁被告,被告无奈已支付其1万元,并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第三,徐军的医疗费用均是直接支付给陈立胜的,没有付给被告,且被告非担保人,与原告不存在追偿权纠纷。经审理查明,徐军是原告之子,其患病后得知被告认识治疗肿瘤的医生陈立胜,要求被告带其去陈立胜处看病。后徐军从陈立胜处拿中药服用,共花医药费28300元,该款均由徐军直接付给陈立胜。徐军于2013年3月22日去世后,原告主张被告和陈立胜系合伙关系,且被告曾用公职担保陈立胜一定能治愈徐军,故多次就医药费的返还问题找被告交涉,被告予以否认,其辩称在原告及其老伴的威胁下已支付1万元,并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今欠徐军父亲徐洪敏药费18300.00元整,大写:一万捌仟叁百元整。前期已付药费10000.00元,以上费用是徐军找陈立胜看病费用,属药费返还款.由于守强负责还给徐军父亲徐洪敏.一万捌仟叁佰元一年内还清.于守强2013.10.22.”。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之子徐军的医药费均是直接付给陈立胜,而非本案被告,原告主张被告和陈立胜系合伙关系,且被告曾有公职担保陈立胜一定能治愈徐军,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被告虽向原告出具欠条,但双方既非债权债务关系,亦非担保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徐军医药费183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洪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徐洪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小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邵纯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