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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1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能权,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骥,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敏,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甬鄞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以因上诉人宁波汇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为尽快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80元,减半收取7540元,由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