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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龚倩倩与吴克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倩倩,吴克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龚倩倩。委托代理人宁秀刚。被告吴克岭。原告龚倩倩诉被告吴克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本院审判员孙晶晶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倩倩及其委托代理人宁秀刚、被告吴克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倩倩诉称,案外人王斌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承诺一年内归还,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款项给王斌,并立有书面借条一份,被告吴克岭作为担保人。后因案外人及被告均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克岭返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吴克岭辩称对诉讼请求及理由无异议,辩称钱是分两次借的,一次3万元、一次1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原告经被告介绍认识案外人王斌,案外人王斌向原告分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4万元,2013年10月8日王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吴克岭在担保人处签字。内容“今借到龚倩倩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王斌2013年10月8日担保人:吴克岭2013年10月8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当庭陈述、被告的当庭辩解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吴克岭自愿为案外人王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龚倩倩要求被告吴克岭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克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倩倩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克岭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海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的称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人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