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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玉和诉被告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和,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856号原告:张玉和。被告: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东方新世界。法定代表人:李洁雄,经理。原告张玉和诉被告龙海翔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玉和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安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