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陈支行与鞠小贯、曹进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鞠小贯,曹进先,蔡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226-2号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泰兴市黄桥镇某社区交通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继民,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洋(特别授权),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鞠小贯。被告曹进先。被告蔡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鞠小贯、曹进先、蔡龙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