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雁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61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某某区某某园对外汽车修理厂。委托代理人张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兰州市某某区某某滩某号。委托代理人冯天禄,系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苏某某。审 判 长 杜宝山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