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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陈晶与蒋丽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晶,蒋丽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21号原告陈晶,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蒋丽晶,女,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晶诉被告蒋丽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晶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丽晶卖给其的**小区*期*号楼*单元***室(面积为95.92平方米)、***室(85.48平方米)两幢楼房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案外人常伟玄、王志华所有的两幢楼房作抵押,并已办理申请人为陈晶的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本院认为,原告陈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蒋丽晶卖给原告陈晶的**小区*期*号楼*单元***室(面积为95.92平方米)、***室(85.48平方米)楼房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蒋丽晶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