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白晓云申请执行高雪松、张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云,张金丽,高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白晓云,女。被执行人张金丽,女。被执行人高雪松,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金丽、高雪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金丽、高雪松履行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但被执行人张金丽、高雪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雪松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