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蒋某,××族,居民。被告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