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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蒋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蒋某,××族,居民。被告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彬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任淑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