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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343号原告:白某,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