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25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8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杨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