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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25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赵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8日,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玉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审判员  杨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