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与董吉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董吉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08号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庄头市场。法定代表人李茂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吉伟。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吉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