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吴中保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中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199号罪犯吴中保。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7)娄中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中保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吴中保等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吴中保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吴中保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吴中保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中保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吴中保共获得奖励分19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中保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中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0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