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建冬、姜丽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建冬,姜丽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223号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委托代理人:陈岚。被告:黄建冬。被告:姜丽花。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建冬、被告姜丽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建冬、被告姜丽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黄建冬、姜丽花系夫妻。2011年7月,黄建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签订《金穗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该笔信用卡购车分期还款业务由原告提供连带担保。同时,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黄建冬、姜丽花办理汽车按揭。但由于黄建冬、姜丽花未按约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原告为被告代付了积欠的本金、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及滞纳金634681.87元。经多次催讨无果,两被告始终拒绝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代付的积欠本金、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及滞纳金634681.8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83423.06元(暂计至2014年8月4日,之后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建冬、姜丽花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金穗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证明黄建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安路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1-G0161的《金穗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合同》的事实。证据2、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证明黄建冬,姜丽花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为黄建冬、姜丽花提供汽车按揭服务的事实。证据3、保证人偿债证明。证明原告已履行担保责任为两被告代付积欠本金、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共人民币634681.87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两被告未到庭陈述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几份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内容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代办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因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导致原告进行了代偿,两被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已代偿的款项应由两被告归还。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主张,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藐视,也是对自身权益不重视的表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自负。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建冬、姜丽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的款项634681.87元、资金占用费91711.53元(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4年8月4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继续计算);二、驳回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1元,由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43元,黄建冬、姜丽花负担10638元,黄建冬、姜丽花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黄建冬、姜丽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