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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朱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红,朱志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188号原告:刘春红,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朱志保,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红与被告朱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红承担。审 判 长  卢荣富审 判 员  徐其富人民陪审员  丁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