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朱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红,朱志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4188号原告:刘春红,女,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被告:朱志保,男,194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红与被告朱志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红承担。审 判 长 卢荣富审 判 员 徐其富人民陪审员 丁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