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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执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发展、李国华与被执行人王汝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发展,李国华,王汝俊,付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郸执字第162-2号申请执行人赵发展,男,1974年1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国华,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汝俊,男,生于1964年6月13日,汉族.第三人付秀梅,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发展、李国华与被执行人王汝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发展、李国华同意被执行人王汝俊再一次性分别支付赔偿款45000元,余款放弃,双方从此两清。第三人付秀梅同意以其在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汲冢信用社的存款90000元予以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汝俊之配偶付秀梅名下的存款90000元及利息。二、终结对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博全审判员  韩胜利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