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槐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太成与王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太成,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169号申请执行人安太成,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俊,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安太成与被执行人王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商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槐执字第11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