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樊洋硕、樊姣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洋硕,樊姣姣,苗秀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樊洋硕,女,2003年2月23日生,汉族,学生,住兰考县。申请人樊姣姣,女,200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苗秀荣,女,1934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樊洋硕、樊姣姣之祖母。申请人苗秀荣,女,1934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汉青,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樊洋硕、樊姣姣、苗秀荣要求宣告王桂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樊洋硕、樊姣姣、苗秀荣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樊洋硕、樊姣姣之母,申请人苗秀荣儿媳王桂英于2010年2月2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桂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桂英,女,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组。与申请人樊洋硕、樊姣姣系母女关系,与申请人苗秀荣系婆媳关系。2010年2月王桂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桂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桂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桂英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三申请人作为王桂英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王桂英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桂英为失踪人。二、指定苗秀荣为王桂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郭合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然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