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陆有祈与右江区阳圩镇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有祈,右江区阳圩镇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陆有祈,学生。法定代理人陆建华,农民。委托代理人莫道君,成年人,农民。被告右江区阳圩镇中心小学,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平圩村。法定代表人:李恩庆,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有祈诉被告右江区阳圩镇中心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有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有祈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有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陆有祈负担。审判员  张兰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爱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