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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宾县。被执行人董某,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方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给付彩礼款共计人民币10,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现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已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董某某有执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一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