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永光、金贵群诉被告武文斌、梁新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光,金贵群,武文斌,梁新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64号原告郭永光,男,生于1955年5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西乡县人。原告金贵群,女,生于1955年10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系原告郭永光之妻。被告武文斌,男,生于1968年3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被告梁新侠,女,生于1973年3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系被告武文斌之妻。原告郭永光、金贵群诉被告武文斌、梁新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永光、金贵群,被告武文斌、梁新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永光、金贵群诉称,2012年6月份,二被告让我们给他们家建房子,经双方协商采用包工不包料并写有修房合同。同年六月初开工,七月底竣工,竣工时还剩结尾活没法干,一楼地面没做(因当时没埋地下水管),我和被告一起把工程量算了,共算工程款59391元(有算账清单在),同年年底我们把剩余的活一楼地面做了,被告不但不给剩余工资还开始找麻烦。为了把剩余工资结了,我按照被告所提要求给被告干活,这期间我们与被告发生过几次口角。2014年3月2日,我请组上干部,被告请的建筑工程师进行调解,没想到被告调解时同意调解方案,事后并不按调解方案执行(此次调解只是口头调解没有做笔录)。2014年7月22日,我们只好再次请村组干部和有关人员再次调解,调解协议经双方同意并签字。同年8月18日,我们找到被告要求按调解协议办,被告仍不按调解协议执行,所欠工资一直不给。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双方已订的建房合同,损害原告的切身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工资7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武文斌、梁新侠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2年6月签订修房施工合同,由被答辩人给答辩人修建砖混混凝土现浇面房屋(其中旧房修建包括原瓦屋面拆除和临房支撑加固恢复,院坝小套房新修包括基础、混凝土和现浇屋面两层)。建筑面积以修建完工后现场丈量面积为准计算;质量达成口头协议,墙面必须垂直,梁、硂必须精直、平整、无漏筋和空花现象,混凝土现浇面必须平整不得漏水,施工必须按照建筑要求标准施工。被答辩人在施工中,未按施工质量要求施工,建房完工后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一层一横梁不直,二层小套房混凝土现浇面从浇筑后就开始漏水和出现裂纹,而被答辩人从未修复处理。2、三层客厅西边山墙从修起就开始1-2层墙面漏水,答辩人找被答辩人现场查看处理,被答辩人简单处理后仍然漏水。因父母居住旧房,至今无法使用。后无奈,答辩人自行请人进行防水处理,共花费1500元。3、二层厨房门洞,洞口垂直度和大小偏差5厘米,导致装门师傅无法正常安装。4、楼梯从修好至今一直渗水,未做任何返工处理,结果导致水渗入楼道内墙和卧室内墙。5、一楼楼梯墙面和墙体为原旧房墙体和墙面,全在修房丈量面积之内,但墙面至今未作抹灰粉刷,楼梯间地面也未做抹平。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欠工程款7000余元并不属实。在2014年7月22日经村组代表何秀丽、汤宝庆等人调解,双方确认总建筑面积258.45平方米,每平方米220元计算,总价为56859元,在加楼顶女儿墙和一层隔墙共计58000元,现已支付工程款53000元(有收条为证),三层客厅西边山墙答辩人自行处理花费1500元,被答辩人已答应从前款中扣除1000元作为补偿,共同认定只欠4000元人民币,而作为被答辩人在调解后至今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的1、3、4、5不作处理,而反告答辩人不支付所欠7000余元,作为答辩人于情于理无法接受。三、综上所述,被答辩人修建的房屋存在多处问题,现没有对质量问题进行修补和完善,答辩人不应支付余下的工程款。四、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告郭永光与被告武文斌签订修建房屋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采用包公不包料的形式为被告修建房屋。对工程内容约定是1、正房工程量、二层拆除原瓦屋面和临房支撑加固恢复,在原正房打现浇面。2、在二层上新加修三层及作防热层处理。3、院坝新加修、二层包括基础等混凝土、现浇屋面二层。对建房价格约定是:每平方米220元,建筑面积以现浇顶面积计算;大岩按每平米50%计算;工程量待工程结束后现场量方为准。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付款方法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于2012年6月份开始施工,同年7月底工程基本结束。同年底,原告将剩余的一楼地面做了。此后被告房屋出现漏水现象,原告曾去处理不成,被告找人将三层客厅西边山墙自行做了处理,花费1500元。2014年3月,被告又因房屋存在其它问题,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双方对维修和工程剩余款项达成口头协议,但在原告为被告维修时双方发生分歧。2014年7月22日,在原、被告所在的村组成员汤保庆、何秀丽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是:1、参加调解人员现场对被告房屋进行现场观看,经被告做了防水处理,没有一处漏水,但当时情况是有一定漏洞问题,经上一次调解处理已经解决。2、结算:经承包范围算账,双方同意按人工费58000元结算。原告同意拿出1000元,按57000元结算。3、存在问题(1)旧房墙面打泥子打光。(2)门洞一个彻大了。(3)把门边抹光。(4)一楼地面抹平,楼梯顶抹一个滴水线。以上四个问题由原告近期处理好。调解参加人郭永和验收达到被告感觉满意。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3000元,下剩4000元未付。协议达成后,原告为被告解决存在的问题时,被告认为原告维修应由原告提供材料,原告予以拒绝,后原告未再按协议内容对被告房屋进行维修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工资7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被告以原告未解决房屋存在的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且对剩余款项数额以双方达成的协议按4000元计算。原告也同意按协议约定的4000元结算,但对协议指出的问题坚决不给解决并认可解决这些问题只需150元,可以从被告所欠工程尾款中予以扣除。被告对按协议维修房屋存在的问题所需费用没有进行反诉,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解决这问题需要费用的具体数额,只根据自己估算需要4800元。因双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复尚需费用意见分歧,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修建房屋的协议。2、修完房后双方的算账协议。3、调解协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照片四组21张。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按照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修建协议》为被告修建房屋完工后,双方又于2014年7月22日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对该协议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按照协议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4000元,应当向原告支付,审理中,原告自认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被告房屋现存在的问题修复需要150元,应从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中扣除。被告辩称原告为其所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其除提供了照片外,并没有提供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多少费用和已实际发生费用的证据且未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提起反诉,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武文斌、梁新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郭永光、金贵群支付拖欠的人工工资3850元。二、驳回原告郭永光、金贵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文斌、梁新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兴录人民陪审员  冯焕英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