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叶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向文清、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向文清,潘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王玉华,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向文清,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被告潘晓丽,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奎德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诉被告向文清、潘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雪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