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宝全与苑喜忠、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全,苑喜忠,李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杨宝全,农民。被告苑喜忠,农民。被告李永强,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杨宝全诉被告苑喜忠、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宝全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李永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