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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宝全与苑喜忠、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全,苑喜忠,李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杨宝全,农民。被告苑喜忠,农民。被告李永强,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原告杨宝全诉被告苑喜忠、李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宝全于2015年4月13日以与被告李永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胡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