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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方庆平与汤道棋、许广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庆平,汤道棋,许广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88号原告:方庆平,女,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罗仁国,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林,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道棋,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许广琼,女,196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庆平与被告汤道棋、许广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庆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汤道棋、许广琼价值248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庆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汤道棋、许广琼银行存款2482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方庆平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